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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市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
(九)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培训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