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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水利局涉企执法行为及收费目录
发布时间:2007-3-5 15:18:00 来自:市行政服务管理(软环境)办公室 浏览: [特大||||繁体]
 

阜新市水利局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
 
    一、下放六项行政审批权
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捕捞证审批核发,已经登记的渔船因故停止作业和报停结束恢复作业审批,网具使用审批,改变渔业船舶作业性质的审批等,审批权下放到各县区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
二、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审批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由原来7项简化为4项:(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2、流域面积1000-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及城市河段、跨市(县)河流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7日内完成;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和跨市河流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10日内完成。对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10日内完成。
3、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0日内完成,其中对省、市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外资企业,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5日内审批完毕。
4、其它审批项目审批时限均压缩20%。
三、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四项收费标准
1、河道采砂管理费收取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降至每立方米1.00元。
2、占河费收取按照占河面积,根据使用年限和最低收费标准一次性计收,占河时间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
3、清淤费收取由现行的每立方米40元降至每立方米30元。
4、水土流失补偿费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收缴。
四、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和处罚措施
1、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由一年三次改为一年一次,对连续三年检查优秀的单位实行两年检查一次。临时执法检查须经局长批准。
2、对县区水利部门审批和收费工作检查由每年两次改为一次。
3、对未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轻微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
4、凡属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额度一万元以内由执法科室科长批准,超过一万元须经局长批准。
五、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服务水平
1、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专业培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
2、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3、重点项目审批“一事一议”,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一办到底。
4、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人情审批,严禁执法敷衍了事,严禁超越承诺审批时限。
六、严肃纪律,接受监督
1、对行政审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理完的,追查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取消其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格,一年内对当事人不提拔重用,重者将调离工作岗位。
2、对乱罚款、乱收费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纪律处分。
3、对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纪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并从重处理。
4、对行政审批事项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投诉电话:0418-2283132
 
投诉举报事项
1、对于以上承诺,如出现违诺现象,企业、各类组织和有关人士可以投诉举报。
2、凡涉及政府部门及授权事业单位事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方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作为不当,企业、各类组织和有关人士有权投诉举报。
3、凡到企业及各类组织进行检查必须到市监察局登记备案,并持其核发的检查证、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各类组织和有关人士有权拒绝检查和收费,并有权投诉举报。
4、遇有本目录之外的执法和收费行为,企业、各类组织和有关人士有权拒绝,并予以投诉举报。
企业、各类组织及有关人士凡是对职能部门执法和收费行为有不明确之处,可拨打部门业务咨询电话,凡有投诉举报事项既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市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举报。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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