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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7-9-14 15:38:00 来自:市政府应急办 浏览: [特大||||繁体]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县(区)、部门和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在社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事件信息,并进行先期应对处置,要组织各方力量,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2.3 应急响应

    Ⅰ级预警事件,启动阜新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同时按程序报国务院。Ⅱ级预警事件,启动阜新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省政府。Ⅲ级预警事件,启动市级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和县(区)级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同时按程序报省政府应急办。Ⅳ级预警事件,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或市政府部门应急预案,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

    ●基本应急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及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基本应急行动。参与基本处置行动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按照专业分工和有关要求,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一旦发现有扩大或超出现场控制能力的趋势,应立即提高响应等级增加处置力量。

    ●扩大应急

    对于基本应急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预计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要立即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预计现有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市应急委应按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协调阜新军分区预备役人员、武警阜新支队、驻阜部队、中省直单位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相关条例、规定的要求,积极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危害程度十分严重,已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政府或周边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委、市政府应立即将情况向省委、省政府续报,接受统一领导,并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工作,目的是全市上下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合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3.2.4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同时临时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2.5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应急委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由市应急委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相关县(区)、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进行应急处置。阜新军分区、武警阜新支队、驻阜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2.6 处置要求

    各级应急指挥员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及组织指挥救援能力。能够准确掌握本地区社情民意,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供准确的预警性信息,准确分析可能发生的人为性和自然性突发事件,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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