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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7-9-14 15:38:00 来自:市政府应急办 浏览: [特大||||繁体]
 

    2.4 县区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各应急管理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定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要坚持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逐步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

    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与阜新军分区、武警阜新支队、驻阜部队的信息沟通,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对于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总值班室按报告程序请示后,立即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事发地行政管理机构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步工作建议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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