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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发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和内容 3.1报告程序 城市客运交通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简捷方式迅速报告给运营单位。同时在30分钟内将事情简要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报告。指挥部接到报告,必须在30分钟内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2报告内容 3.2.1发生事故的单位、路别、车牌号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2.2事故的简要经过、影响程度、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3.2.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3.2.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3.2.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3.2.6上报单位、姓名、联系电话。
4.突发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4.1 应急抢险程序 4.1.1城市客运交通发生重大事故,责任人或有能力报告行为人,在报告运营单位安检部门的同时,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4.1.2城市客运交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达启动抢险、救援应急命令。 4.1.3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现场抢救组、后勤保障组要立即组织车辆、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指定位置。抢救组负责现场救护、现场清理等任务,后勤组负责抢救工作的后勤保障和伤亡者家属安置等善后处理工作。
4.2事故后的恢复 事故抢险结束后,详细查看现场是否有残留隐患,在确认安全无误后,确定恢复方案,尽快组织恢复运营。
4.3事故后的善后处理 4.3.1妥善处理事故的受害者; 4.3.2积极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危害; 4.3.3全面调查事故的原因,形成详尽的书面材料; 4.3.4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
4.4奖励与责任 4.4.1奖励 4.4.1.1城市客运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参加处理突发事故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4.4.1.2城市客运交通运营单位对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4.2责任 对在城市客运交通突发事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突发事故发生后的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各运营单位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出突发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救援机构,落实责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
5.2技术保障 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重大事故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技术咨询,提出应急救援方案。
5.3物资保障 城市客运交通各运营单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安排好救援抢险车辆,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以备急需。
三、附则 1.预案修正和完善 本预案将根据城市客运交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正和完善。
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城市客运交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