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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城市客运交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部署,依法组织协调城市客运交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城市客运交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城市客运交通重大事故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城市客运交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有关城市客运交通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1.2办公地点 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
2.运行机制 2.1预测与预警 城市客运交通各运营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1.1预测预警系统 城市客运交通各运营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重大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并按照重大事故可能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做出预警。 2.1.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专家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城市客运交通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城市客运交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予以明确,必要时进行公布。 预警公布内容:包括突发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车辆、路段、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公布部门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公布变更通知。
2.2事故的划分 2.2.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的事故。 2.2.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2.2.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事故。 2.2.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
2.3应急处置 2.3.1信息监测和收集 城市客运交通各运营单位负责对各自突发事故的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 要加强对城市客运交通突发事故信息监测、收集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和收集的质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2.3.2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与城市客运交通突发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事故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故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以及个人。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城市客运交通突发事故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事故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市客运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原因、性质、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3.3信息处理 城市客运交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城市客运交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城市客运交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获悉重大事故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意见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