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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4.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中毒、重伤50-99人, 或国家一级文物遭盗抢、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遭损坏的突发事件。 4.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大,或中毒、重伤30-49人,或国家二级文物遭盗抢、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遭损坏的突发事件。 4.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2人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大,或中毒、重伤10-29人,或一般文物遭盗抢、文物保护单位遭损坏的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 事件发生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积极配合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本预案,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文化厅,同时配合事件发生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派员赴现场参与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掌握信息,并向市政府和省文化厅报送信息。 5.2 信息报送 5.2.1 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各县区、相关部门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可电话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部按照报告程序,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并及时对应对处置过程中有关情况续报。 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喜忧兼报。 5.2.2 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估计。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3 报送形式 (1)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采用分级报送原则。市文化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文化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 5.3 指挥和处置 5.3.1 市文化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的建议。 5.3.2 文化系统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人员抢救和现场抢险,并随时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的情况。 5.3.3 市文化局文化市场办、文化科、艺术科、宣传部、人事科、财务科、办公室等相关科室和文管办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类,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投入到应急工作中。 5.4 新闻报道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的要求,区分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向社会进行客观、准确、及时地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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