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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4)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2.1.2 相关业务科室的工作 (1)文化市场办牵头负责研究处置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场所的突发事件。协助文化科处置发生在电影放映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2)文化科牵头负责研究处置大型社会群众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3)艺术科牵头负责研究处置大型节庆演出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艺术院校发生的突发事件。 (4)新闻出版科牵头负责研究处置新闻出版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5)企业办牵头负责研究处置文化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6)文管办负责研究处置文物单位、文物场所发生的突发事件。 (7)宣传部、人事科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政治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财务科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资金调拨工作和事故损失统计工作。 2.2 文化系统县区、基层单位应急指挥部 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比照市文化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当地文化系统应急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 3.2.2 公共文化场所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3.2.3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3.2.4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5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2.6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当地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配置显著通行标志和照明灯具;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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