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辽宁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1.5 突发事件分级
1.5.1 突发事件的级次
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粮食应急预案》执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市级(Ⅰ级)和县区级(Ⅱ级)两级。
1.5.2 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市区范围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2个以上县区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在数个县区内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市场波动的。
1.5.3 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县区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1个县区的2个以上乡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2.1.1 市商业局牵头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商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商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委宣传部、市物价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市商业局。
2.1.2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职责
(1)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
(2)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市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决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
(5)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