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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响应,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进行现场救援。
3.3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或县、区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Ⅲ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②接到县、区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3.4 基本响应程序 (1)中、省直和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2)县、区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3)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开始运转,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5)有关县、区政府和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5 救援行动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公安、交通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迅速划定警戒区,及时通知事故区域内的人员及时撤离,禁止与救灾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区; (5)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部门和行业做好运输、通信、气象、物资、供电等支援工作。 3.6 救援力量组成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按事故实际情况,调度全市范围内救援力量,必要时由市救援指挥部请求省政府给予帮助。
3.7 紧急处置 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尽快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