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负责抢救伤员,并根据需要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5) 疏散警戒交通保障组
成员: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对现场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企业、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交通车辆和道路的畅通。
(6) 物资保障组
成员:事故县区政府、事故单位;经委、财政、交通、公安交警及各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并组织车辆运输;保障通信、交通畅达;保障参与救援人员的食宿。
(7) 环境监测组
成员:环保、气象、消防、民防办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8)善后处理组
成员:事故县区政府、民政、信访;事故单位、保险公司
职责:负责伤亡人员的家属接待、食宿、安抚及理赔、保险、安置等善后工作。
(9)对外新闻报道组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电台、电视台、报社。
职责: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报道工作;接待中外记者。
3 . 预警预防及事故报警机制
3. 1 预警信息监控与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企业对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进行分级管理并建立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分析和处理。并按照事故预警级别第一时间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3.2发生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公安、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各部门立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和预警级别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 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