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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7-6-6 8:14:00 来自:市政府应急办 浏览: [特大||||繁体]
 


  (8)及时通报信息,要及时部署未发生事件的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在本区域学校内蔓延。
  (9)根据事件性质,应急处置工作组要实行集中办公,24小时值班和每日“零报告”制度,及时协调、指挥事件的处理工作。
  (10)组织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
  (11)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派人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学校、组织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和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7.4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学校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课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进行通报,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8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8.1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I级—III级。
  8.1.1 I级事件: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8.1.2 II级事件:是指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8.1.3 III级事件:是指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8.2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2)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保护工作。
  (5)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6)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稳定。
  
    8.3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的应急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逐级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立即运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2)迅速召开教育系统紧急会议,通报灾情,成立应急指挥部,协助上级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视情况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迅速组织人员做好抢救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灾区进行援助。
  (4)视情况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工作组、组织救灾物资。
  (5)积极做好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重大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应急资金准备、协助公安和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灾害损失评估、接受外援、宣传报道、涉外事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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