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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2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7.2.1初次报告 (1)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立即报告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直至市委、市政府。 (2)进程报告 I级和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进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III级和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市教育局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 7.2.2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7.3应急处置 (1)立即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2)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使用可疑中毒食品、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3)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的情绪。 (4)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人有亲密接触者实施隔离,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5)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6)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学校在迅速采取抢救、控制措施的同时,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处置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7)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根据需要迅速决定要求上级部门派专家组进行救助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