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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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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6-6 8:14:00 来自:市政府应急办 浏览: [特大|大|中|小|繁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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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6.2.10学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它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求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3)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都要妥善处置,不能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4)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6.3善后与恢复 6.3.1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应立即设立恢复中心,工作重点也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秩序。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到: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购买保险的伤亡人员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稳定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事故案件的侦破调查工作。 6.3.2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加强有关预防措施。要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映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当地政府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加强学生日常防灾、避灾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7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1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7.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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