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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7-6-4 11:19:00 来自:市政府应急办 浏览: [特大||||繁体]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提出有关建议。

    6.2  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鼓励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受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事件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的联合演习。

    7.2  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市环保局应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7.3  奖励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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