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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各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各县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4 应急处置 4.4.1 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参照《辽河及其支流水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水域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处置,参照《辽宁省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放射性污染事件处置,参照《辽宁省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参照《辽宁省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现场应急监测,按照《阜新市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4.4.2 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迅速高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现场人员应报请领导决定,在不能与领导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领导。 (4)立足长远,应急处置工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