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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2.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新扩改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急预案的审核。
3.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四级。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警预案执行。
3.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事故现场场这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动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确保各项应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负责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响应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市环保局按照以下程序内容响应 (1)开通与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的进展情况; (2)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跨县区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各县区需要市政府援助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5)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应急监测组、应急救援组、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援车等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7)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