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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到报告市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卫生厅报告。 (4)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卫生厅报告。 (6)市卫生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 5.2.1 各级政府应急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县(区)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