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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县(区)级卫生局要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主要为: (1)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县(区)级以上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4.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主要为: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