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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区划,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按市卫生局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县、区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市区或县城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地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周边地区。 (4)霍乱在全地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地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病例。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