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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群众转移和安全 当灾害发生后,首先考虑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采取相应措施把人民群众转移到安全的地方,粮食、商业、民政、卫生等部门要迅速到位,解决灾区人民的吃、住和医疗等问题。
5.4.4 抢险与救灾 1)出现水(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制定应急措施,供市委、市政府和省领导参谋决策。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集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段的险工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工的抢护,按预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机动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实施。 4)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a、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药品等,以备应急时使用。 b、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现场情况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的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c、出现水(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d、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e、对转移的群众,由各级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f、出现水(涝)灾害后,卫生部门加强受灾及周边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涝)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危险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出现水(涝)灾害后,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土地调用车辆、物资、人员,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5 应急响应结束 5.5.1 当洪水下降到保证水位以下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5.2 依照有关规定紧急防汛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偿或补种。
5.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市政府进一步恢复城市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