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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拆除严重阻水建筑,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3.2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发生主要河流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2)城市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向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发生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时,各区、各部门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如实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口头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6)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内容要按照前面“4.1预防预警信息”的要求,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并写上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7)所有书面报告材料必须履行签批手续,经区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 5.4.2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涝)灾害后,根据洪涝灾害的危害程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发生重大水(涝)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