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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预警的升级与降级 根据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控制程度和发展态势,当危害程度超出已发布预警范围时,则应提高预警级别;当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危害程度明显小于已发布预警范围时,则应降低预警级别。 3.3.4预警结束 根据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与救援情况,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终止后,预警结束。
4. 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行政区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原则上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特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同3.2.2第二条划分)事故级别由市安委会按照等级划分原则和实际情况确定。 (1)一般(Ⅳ级)事故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同级安全监管各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部,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原则上不启动本预案,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逐级启动事故发生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县区政府预案及相关部门的专项预案。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事宜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保护现场,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2)较大(Ⅲ级)事故(可能造成3至9人死亡)响应:现场应急救援首先启动县(区)政府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预案并直接指挥,政府相关部门配合,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当事故超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也可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报请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同时向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移交救援指挥决策权,并继续协助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救援工作。 (3)特大(Ⅱ级)事故响应: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现场应急救援由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动员全市所有部门、单位、社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的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并保护现场,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当事故超出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响应,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进行现场救援。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拟定指挥部成员名单,确定应急救援工作组人员名单,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其他应急力量支援; (4)组织、协调、联络各救援工作组救援工作; (5)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邻市、县政府,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4.2.2 相关单位、部门的响应 进入特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