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编制目的
确保我市突发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证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1)可能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
(2)可能造成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可能造成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超过以上规模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省和国家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初期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县区政府为主,实行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县区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保证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全过程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阜新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专家组、县区政府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专业协调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安委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机构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区政府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县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阜新市消防部队、阜矿集团及地方煤矿救援队伍、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所辖专业防化抢险救援队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省内其他城市的支援力量。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为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