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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县级气象局应急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级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3 Ⅱ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我市启动Ⅱ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1)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部门通报。 4.1.4 Ⅰ级响应 上级相关指挥部门对我市启动Ⅰ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县两级气象局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1)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局所属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局通报。 4.1.5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 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 Ⅳ级响应 事发地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 Ⅰ级、Ⅱ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上级相关指挥部门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 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气象灾害评估 4.5.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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