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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农业生产、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7)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8)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救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10)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1)市网通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电信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市铁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2.3 应急指挥场所 2.3.1 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在市气象局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 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 各级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各级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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