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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5.0~6.O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4.1.2 地震应急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7.0级以上),启动I级响应。由市民防指挥部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长,并接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6.5~7.0级),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民防指挥部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长,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6.0~6.5级),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负责人为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5.0~6.0级),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负责人为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启动条件 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市民防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开始运作,同时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国务院实施紧急支援。 4.2.2 市政府运作程序 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请示省政府启动省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预案。 向省地震局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视震情灾情,协调驻阜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向邻市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4.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 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阜新市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决策和处理下列事宜: 4.2.3.1 召开紧急会议: (1)听取指挥部办公室汇报震情、灾情; (2)请求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 (3)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4)通知灾区政府做好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 4.2.3.2 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4.2.3.3 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2.3.4 向市直各应急救援分支指挥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按不同级别的响应预案要求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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