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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二是: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协调下级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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