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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行政服务工作2007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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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3-22 来自:市行政服务管理(软环境)办公室 浏览: [特大|大|中|小|繁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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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环境建设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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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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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
2007-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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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月29日我市召开了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今年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的任务目标,即:突出工作创新,规范行政审批和涉企检查收费活动,治理行政“不作为”、“滥作为”和中介机构不规范的服务行为,使经济发展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得到全面优化,构建“成本最低、政策最优、社会环境最佳”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会议之后,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及中省直各单位纷纷立足自身职能,从阜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大软环境建设工作力度,努力为全市“工业年”活动和项目建设工作向纵身发展保驾护航。本刊将陆续登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强软环境建设的典型经验,供大家借鉴交流。
落实精神见行动系列报道之一 阜新供电公司 完善制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好供电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从五个方面当好电力先行官,为重点项目提供满意的供电服务。一是充分利用国家投入的电网改造更新,加强电网建设,向重点工程和项目倾斜,争取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优惠政策和支持,为彰武电厂的建设和风电输出工程超前建设作出新贡献。二是对重点工程和项目用电实行现场办公,降低门槛,特事特办,以最快的速度为转型项目提供电力保障。三是对招商引资项目办理用电手续、选择最佳供电方案等方面进行超前服务。四是对阜新工业园区建设进行跟踪服务,解决疑难问题,为园区建设进行跟踪服务,解决疑难问题,为园区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可靠保证。五是进行服务创新,把供电服务延伸到社区,对没有物业管理,供电能力不足的居民小区进行无偿服务。同时加强明察暗访活动,采取现场考核的方法,对公司下属各单位软环境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软环境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涉及软环境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直查快办,速查快结。
市工商局 深入开展创建软环境最过硬系统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一是优化市场主体准入环境,严格执行市场准入“七项放宽”,使我市企业经营条件,资金到位条件,集团登记条件,冠省、市名称条件等市场准入条件达到全省最低水平,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宽松的经商和投资创业环境。二是严格依法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重点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六个方面专项整治,一手抓专项整治,一手抓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市经委 进一步加大软环境建设督查和考核工作力度,奖考核结果与部门和个人的选先评优、提拔任用、进职晋级直接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并把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作为委内锻炼培养干部的平台,拟提拔使用的干部都要到窗口进行锻炼,将干部在窗口的表现作为考核能否进职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为加大对全市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扶持力度,在全市范围内按照规模大、实力强、发展快、品牌优、技术领先等优势条件,筛选出50户工业企业列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重点企业,集中政策、资源优势,在生产要素协调、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循环经济等反面给予优先服务和支持。并提出五项具体扶持措施,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与分析,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当年增长快、拉动大的工业企业,以及新投资的高科技工业项目在贷款贴息、流动资金贴息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生产型项目,和评选出的优秀工业项目也同样给予进一步扶持。
市建委 提出7项具体工作措施:开通城乡规划建设网站,使建委的各项职能、审批项目、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等更加公开透明,并在本年度实现网上审批办件,使各项服务更加简便快捷;充分发挥建委窗口作用,44项审批业务全部纳入中心窗口办理,杜绝体外循环现象,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项目在办理城市规划审批手续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对需要集体勘察的建设项目,在一周之内进行现场勘察,并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做出对项目的审查结论;开通城市建设系统12319便民服务热线,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每一个问题,都迅速做出反馈,认真落实每一件事;开设市政“便民服务110”和环卫“便民服务110”;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简化建筑业管理审批程序,充分发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作用,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程代理、并联审批等保姆式服务。
市水利局 履行软环境建设承诺,下放六项行政审批权,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各项审批项目审批时限均压缩20%。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收费标准,对河道采砂管理费、沾河费、清淤费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水土流失补偿费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收取。同时加强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建设,全程办理好审批事项,对重点审批项目,开办“绿色通道”;规范执法检查和处罚措施,对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由一年三次改为一年一次,对县区水利部门是审批和收费工作检查由每年两次改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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