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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我市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08-8-15 11:00:00 来自:锦州政府 浏览: [特大||||繁体]
 

  我市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参保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2.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和按《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等若干意见的通知》(锦劳社发【2008】16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从参保之月向前补缴至2003年4月;补缴后仍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停缴时应按最后年度的缴费一次性缴足。
  3.符合《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55号)文件精神,达到法定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按照锦政规【2002】11号、锦劳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符合本条规定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制度之间进行选择,选定后不再变动。
  4.解除劳动关系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规定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定6个月的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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