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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低保家庭学生升入收费高中补助1000元
发布时间:2008-8-6 11:17:00 来自:鞍山政府 浏览: [特大||||繁体]
 

    5日获悉,2008年度升入七所免费高中的低保家庭学生不再发放补助金,升入收费高中的低保家庭学生给予1000元的入学补助。
  七所免费高中是:铁东区第五中学、铁西区第六中学、立山区第二十四中学、千山区矿山高中、海城析木高中、台安第二高中、岫岩第三高中。对升入这七所免费高中的低保家庭学生,民政部门不再发放补助金。对升入收费高中的低保家庭学生,按照《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入学补助,补助费分三年发放,入学当年发放400元,第二年、第三年各发放300元。
  据悉,高中生救助审批将于9月15日前结束。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入学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低保家庭学生入学救助的审核、上报及基础数据的录入管理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承担低保家庭学生入学救助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首先需提供包括低保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学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在内的证明材料。由户主及子女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集体讨论认定,对拟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张榜公布3日后,无异议的将证明材料和申请审批表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集体讨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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