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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建设清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6-9-20 16:17:00 来自: 浏览: [特大||||繁体]
 

  为认真落实市十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清洁卫生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原则和步骤
  (一)工作目标
  以让市民满意为根本目的,以国家和省卫生城市标准为基本参照,以完善和优化公共环境为主要内容,努力实现城市面貌的整洁化、清新化、宁静化和文明化。
  (二)工作原则
  1、提高起点、系统规划与整体部署、分步实施相结合。
  2、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与完善设施、科学疏导想结合。
  3、加大投入与深化改革相结合。
  4、政府主导与市民参与相结合。
  (三)工作步骤
  1、启动阶段(2006年8月到2006年10月)。建立组织领导体系,进行宣传发动,具体部署和落实任务,编制论证和确立各项具体实施计划。
  2、实施阶段(2006年11月到2010年5月)。按各项具体规划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3、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6月到2010年8月)。对建设清洁卫生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表彰。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城市整洁行动
  加强卫生整治,到2010年,实现市容基本整洁。
  1、实现并保持街路、广场地面的整洁。
    (1)分别从2006年11月起和2008年起,实现主要街路、广场和其他街路的路面、绿地及其他地面无固体垃圾、脏水及污渍。(市建委、环保局、各区政府负责)
    (2)分别从2007年10月起和2009年起,实现主要街路、广场和其他街路的路面、下水井、边石、路灯无破损缺失,软硬覆盖100%,绿地植物无缺损。(市建委、各区政府负责)
    2、实现并保持临街和广场周围建筑物立面的整洁。
    (1)分别从2007年7月起和2009年起,实现主要街路、广场和其他街路的两侧、周围建筑物立面无破损和严重褪色现象,无在窗外挂放花盆以外物品现象,无喷涂广告和涂鸦现象。(市建委、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2)实施广告、标语设置管制。以减少城区、特别是非商业区广告、标语的数量,提高广告、标语的质量为目标,制定严格的广告、标语设置审批条件和程序。
    从2007年起,用半年时间,对街路、广场和街路两侧、广场周围建筑物立面上现有的广告、标语进行一次清理,使其达到审批条件,并在此后实现未经审批,无在上述区位设置广告、标语现象。(市建委、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3)实施商业牌匾、橱窗设置管制。以实现商业牌匾的精巧化、清新化、简洁化、高雅化和尺寸的规范化及实现橱窗的精美化为目的,制定严格的牌匾、橱窗审批条件和程序。分别从2007年7月和2008年起,用一年的时间,对主要街路、广场和其他街路两侧、周围的牌匾、橱窗进行一次清理,使其达到审批条件,并在此后实现未经审批,无在上述区位擅自设置牌匾和橱窗的现象。(市建委、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4)实施立面装修管制。从2006年11月起,杜绝未经审批而实施改变街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立面原状的装修和搭建行为。(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3、实现并保持街路和广场无违规经商行为。
    (1)实施对马路市场和马路经营摊点整顿和治理。对现有的早市、夜市、马路市场、经营摊点进行排查清理,制定明确的取缔和暂时保留名单。从2007年起,杜绝超保留范围经营的现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2)严格对被保留的早市、夜市的管理。从2006年11月起,杜绝超地段经营、不按时撤市和残留垃圾及设施的现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3)从2006年10月起不再新批早市、夜市和马路市场。(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4)通过合理布局,新建封闭市场和退路进厅,从2009年起,完全取缔全日性的马路市场。(市建委、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4、实现并保持国铁城市段两侧空间的整洁。
    (1)从2007年7月起,实现两侧控制线以内无铁路专用以外建筑物,两侧地面无固体垃圾和污水。(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2)从2008年7月起,实现两侧临线建筑物立面基本整洁。(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5、实现并保持居民小区的整洁。
    到2008年末,基本实现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各区政府负责)
    6、实现并保持其他公共场所的整洁。
    (1)从2008年起,实现各公园内部基础设施和娱乐设施完好,软硬覆盖完全,路面、水面、绿地和植物上面无固体垃圾、污水及污渍,无违规经商和设置广告、标语现象。(市建委、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2)从2007年6月起,实现所有河道水面清洁,岸坡整洁,两侧绿地树木整洁。(市建委、市水利局、各区政府负责)
    (3)从2007年起,实现大型封闭公共场所内部地面、墙壁和顶棚整洁,商品和设施整洁并摆放整齐。(各产权单位负责)
    7、实现并保持对固体垃圾来源的控制。
    (1)从2008年起,实现中心区住宅小区垃圾袋装化管理,并做到日产日清;从2010年起,实现所有居民小区垃圾袋装化管理,并做到日产日清。(市建委、各区政府负责)
    (2)制定控制“白色污染”的切实可行办法,在2008年以后强制推行。(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负责)
    (3)从2007年起,出台并严格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区政府负责)
    8、加强对城市废品收购站点的管理。
    (1)从2006年11月起,停止发放违反城市规划设置废品收购站点的经营许可证。?穴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负责?雪
    (2)从2008年起,实现中心区无废品收购站点。(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二)实施城市清新行动
    强化对大气污染源的控制,到2010年,实现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天数80%以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以上。
    1、实现并保持对产业性大气污染源的控制。
    (1)加强对海州露天矿坑和矸石山的治理,到2010年,基本消除其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负责)
    (2)从2007年起,取缔中心区各类经营性煤场和储煤场。从2008年起,取缔建成区各类经营性煤场和储煤场。(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负责)
    (3)从2007年起,停止审批并实现无4吨以下燃煤锅炉。从2010年起,停止审批并实现无10吨以下燃煤锅炉。(市环保局、各区政府负责)
    (4)从2008年起,实现被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部按国家标准按装环保设施,并做到达标排烟。(市环保局、各区政府负责)
    (5)从2007年起,杜绝露天烧烤和其他烹饪现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6)从2006年11月起,停止审批和续批在居民楼内开设酒店餐馆的项目。到2009年末,将现有此类酒店餐馆的50%以上转换成非扰民的经营项目或使其停业。从2010年起,实现未转行的此类酒店餐馆达标排烟。(市环保局、各区政府负责)
    2、实现并保持对交通性大气污染源的控制。
    (1)从2007年起,杜绝尾气排放未达标车辆在市区内通行的现象。(市交警支队负责)
  (2)从2006年11月起,杜绝扬尘车辆在市区内通行的现象。(市交警支队负责)
  3、实现并保持对生活性大气污染源的控制。
  (1)从2006年11月起,杜绝露天焚烧垃圾、烧纸祭奠现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2)分别从2007年起和2008年起,杜绝在党政机关和其他封闭性公共场所的公共区域内吸烟现象。(市爱卫委、各区政府负责)
  (三)实施城市宁静行动
  加强对城市噪声污染源的控制和治理,到2010年,实现功能区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分贝。
  1、实现并保持对产业噪声污染源的控制。
  (1)从2006年11月起,杜绝抢修、抢险作业和其他确需连续作业以外的夜间施工扰民现象。(市环保局、各区政府负责)
  (2)从2006年11月起,从严审批具有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从2009年起,实现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达标或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市环保局、各区政府负责)
  (3)从2006年11月起,杜绝经营性单位对外使用扩音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的现象,杜绝小商小贩进入社区高声叫卖现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4)从2006年11月起,停止审批和续批在居民楼内、控制审批在居民楼附近开设歌厅等娱乐场点的项目。到2009年末,实现将现有此类歌厅等娱乐场点的50%以上转成非扰民的经营项目或使其停业。(市环保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负责)
  (5)实行公共场所促销宣传活动管制。制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从2007年起,杜绝未经审批而在公共场所举办宣传促销活动的现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2、实现并保持对交通噪声污染的控制。
  (1)分别从2006年11月和2008年起,在主要街路、市中心居民小区和所有居民小区杜绝机动车辆鸣喇叭现象。(市交警支队和各居民小区共同负责)
  (2)从2006年11月起,杜绝违反公安部规定使用车辆警报器现象。(市交警支队负责)
    (3)实行宣传车上街宣传管制。制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从2006年11月起,杜绝未经批准的宣传车上街宣传的现象。(市交警支队负责)
  (4)从2006年11月起,杜绝铁路机车和编组站指挥作业噪声扰民现象。(市环保局负责)
  3、实现并保持对生活噪声污染的控制。
  (1)从2007年起,杜绝庆典活动和红白喜事噪声扰民现象。(市环保局、各区政府负责)
  (2)从2007年起,杜绝居民健身娱乐活动噪声扰民现象。(市公安局、各区政府负责)
  (3)从2007年起,杜绝宠物叫声扰民现象。(市公安局、各区政府负责)
  (四)实施城市文明行动。
  加强素质教育,倡导文明行为,到2010年,实现市民文明水平显著提高。
  1、实现并保持对谋利性不文明行为的控制。
  (1)从2007年起,实现所有街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无乞讨、算卦现象,无拦截行人发放广告、推销商品和拉客现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2)从2007年7月起,实现性用品商店退出繁华和人流密集地段并去除有伤风化的直白性牌匾和广告。(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2、实现并保持对交通性不文明行为的控制。
  (1)从2007年起,实现停车泊位布局设置合理,各街路和广场机动车的遵章率99%。(市交警支队负责)
  (2)从2007年起,设施与制度并用,实现行人遵章率95%。(市交警支队负责)
  3、实现并保持对生活性不文明行为的控制。
  (1)合理布局,适当增设垃圾箱和有人管理的公共厕所,从2007年7月起,杜绝在各街路、广场及两侧和周围绿地、空地大小便现象;从2008年起,杜绝在各街路、广场、公园乱扔果皮和其他垃圾、随地吐痰和吐口香糖现象;从2007年起,杜绝各街路宠物粪便无主人收拾现象。(市建委、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2)从2007年起,杜绝在各街路、广场乱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现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3)从2008年7月起,杜绝在各街路、广场和封闭性的公共场所赤裸上身现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市建设清洁卫生城市领导小组。
  2、加强对建设清洁卫生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
  建立市建设清洁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定期调度这项工作的制度,及时汇总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市建委负责)
  (二)科学制定计划。
  1、提高起点。
  各承担任务的单位,要立足我市实际,广泛借鉴域外国外经验,高起点、高质量地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各承担任务的单位负责)
  2、发扬民主。
  各承担任务的单位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采用多种形式吸引市民参与,确保计划科学实用。
  3、上报审定。
  各承担任务的单位要在10月末前将计划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在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各承担任务单位负责调研论证,市建委负责汇总计划和组织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三)积极深化改革。
  1、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基本改革方向是:跨越行业界限,打包域内事项,实行大的管理;一包一家独管,事权财权统一,避免职责不清;实行两级管理,明确纵向分工,做到条块联动;政事(企)、管干分开,公开发包标段,实行合同管理。(市建委、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在2006年10月末前拿出操作方案,上报讨论)
  2、深化城市管理事业单位改革。
  基本改革方向是:变现有的城市管理事业单位为企业,鼓励发展民营城市管理企业,变养人头为养事业。(市建委、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在2006年10月末前拿出操作方案,上报讨论)
  (四)加大投入力度。
  1、突出重点。
  要以增加道路、排水、软硬覆盖、路灯、封闭市场、公厕、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和确保维护、管理公共设施费用支出为重点,加大投入。(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2、实现投入的多元化。
  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投入。要发动和组织相关单位和市民以多种形式进行投入。要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性投入。(市建委负责在2006年10月末前拿出操作方案,上报讨论)
  (五)营造浓厚氛围。
  1、制定和下发规范性文件。
  通过制定和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建设清洁卫生城市的各项要求和违规处罚办法,以规范市民行为和管理行为。(市法制办负责在2007年6月末前形成草稿上报讨论)
  2、加强对市民的引导教育。
  通过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宣传曝光正反两个方面典型,推介域外国外的经验或成效,引入或创造强有力的教育手段等办法,加强对市民的引导教育。(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负责)
  3、积极开展清洁街道、清洁小区、清洁单位创建活动。(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爱卫委2006年12月前制定出创建标准草案,上报讨论)
  (六)加强监督考评。
  1、建立督查制度。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年年末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并通报情况;平时要不定期地选择重点进行专项督查,并通报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2、建立考评制度。
  在市建设清洁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账,对各负责单位完成任务的情况跟踪记载,每年年末汇总一次,并制定标准,排出顺序,进行通报。(市建委负责)
  3、搞好总结表彰。每年召开一次阶段性总结表彰会议,通报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奖;2010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大会,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市建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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