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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有关知识宣传——城市空气保护规定: 下列行为要“挨罚”
发布时间:2008-9-22 9:19:00 来自:阜新晚报 浏览: [特大||||繁体]
 

    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在同一片蓝天下自由畅快地呼吸着同一片空气——一个“同”字,道出了清新空气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共同财富。而在全社会日益重视环保的今天,空气质量——这个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问题,也早已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城市是我家,环境靠大家,可以说,保护城市空气不受污染,呵护我们共同的财富,维护我们的共同利益,不仅仅需要政府部门的严格管理,更需要每一个市民的共同努力。下面,就将城市管理中涉及城市空气保护的法律规定介绍给大家,以便于我们在自觉遵守的同时,好对各类污染城市空气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一、《阜新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二、《阜新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三、《阜新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四、《阜新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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