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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水利设施 必受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08-7-22 16:23:00 来自:水利局 浏览: [特大||||繁体]
 

  日前,一起破坏水利防洪设施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刘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拘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7月11日下午3:3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细河区防办工作人员例行防汛巡查路经细河城市段新地大桥时,发现有人在毁坏堤坝上的防洪设施,工作人员当场控制了了这名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向四合派出所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刘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审讯。据了解,刘某,23岁,是四合镇下洼子村民。
  新地大桥段是细河城市防洪段一级堤防。1998年的大水致使该段堤脚被冲毁近300米,水利部门投资10万元建设10座丁字坝,以保证堤坝防洪安全。但是近年来,有不法分子为了获取丁坝上的铁丝网,竟然肆意毁坏丁坝。该段东侧右岸修建的10座丁坝和250延长米的顺坝已经全部遭到破坏,固定丁坝的铁丝网已经全部被偷走,石头零乱地堆在河道内,直接经济损失达10余万元。更为严重的是,丁坝和顺坝遭到破坏,直接威胁细河大坝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现在已经进入主汛期,我市降雨明显增多,防汛形势异常严峻,一旦发生汛情,直接威胁到下洼子村及下游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政监察支队负责人介绍说,根据《防洪法》第61条规定,对故意破坏防洪设施的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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