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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进转型振兴、构建和谐阜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结合阜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实现平等待遇 1、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未明令禁止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凡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备案核准、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2、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对其它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3、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勘探和开发,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等建设、运输、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领域,并鼓励支持其积极参与国有铁路及其辅业的重组改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4、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各种方式进入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电站、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及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鼓励支持非国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及金融服务领域,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积极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各种方式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制改组。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加强政府及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股控股和创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6、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集体企业改制的,量化给职工个人的股份和内部职工出资多购买的股份可不经过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按规定收费。 7、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入“三大产业基地”、“六大优势特色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推进经济转型进程。投资兴办的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农业资源开发型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可享受《阜新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阜政发[2006]40号)有关优惠政策。 8、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登记时,可免于提交职业状况证明、暂住证明、外来人员就业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凡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凭身份证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简化企业登记实地检验程序。 9、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域外投资者在阜新设立企业时,名称中允许使用该企业字号,并允许名称中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在县区设立企业时,允许名称中冠市级行政区划。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可使用原企业名称。企业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收取变更登记费。 10、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公司,允许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的20%以上(最低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以放宽到5年。以股权、可转换债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及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东出资组建公司,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为70%。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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