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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细河工商分局丹阳工商所受理的一起装修投诉,因为被投诉的装饰公司不露面而无法进行双方面对面的正常调解。 6月23日,贡源小区的王女士将叁壹装饰公司投诉到丹阳工商所,要求被投诉方履行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王女士在投诉时称,她于2008年1月31日与叁壹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是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注明工程是部分包工包料,工期自2008年3月1日开工,至2008年4月20日竣工。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经过修理或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捌佰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捌佰元。” 王女士说,当初就是怕装修出现麻烦事,才找的装饰公司并签订了正规的合同,没想到还是出了麻烦。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分期付款。王女士说她都是按时付的款,并出示了四张叁壹装饰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最早的一张是2008年1月31日的,最晚的一张是2008年4月12日的。王女士说,4月12日付款后,还剩下1000元尾款,要等到4月20日工程竣工再付。当时她还提醒装饰公司超期一天要赔800元的。结果到了4月20日,装饰公司没有按期交工,而且一直拖到了6月份。到6月6日,整体橱柜、吊柜、书桌还没做好,只见到两项的材料,材料质量还与要求的不符。因此,6月7日,王女士拿到了6000元减项款。同时,王女士要求装饰公司用两天的时间做完收尾工程。 王女士在投诉时要求装饰公司履行合同,赔偿逾期违约金。 丹阳工商所接到投诉后进行了两次调解,被投诉方仅第一次到场,而投诉双方没有碰面。以后,被投诉方再不露面,所以,丹阳工商所根本无法进行调解?熏投诉也一直没有个结果。 记者想与叁壹装饰公司取得联系,对该投诉做进一步的了解。非常遗憾,记者按照该公司在合同中留下的电话打过去,电话中提示的始终是“该用户暂不能使用”。 市消协根据此投诉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即使签订合同也不代表万事大吉,如果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合同当然没问题,一旦有一方不履行合同,走纠纷处理程序也是很麻烦的。所以,在选择装修公司的时候要对公司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进行考核,尽量选择资金雄厚、技术人员过硬的装修公司,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