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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市交警支队一项调查表明,我市在籍的机动车中,有相当一部分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我市未参加检验的车辆大致有四种情况:一是车辆临近报废、老旧车型,车主认为没有检验的必要;二是二手车交易中没有过户的车辆;三是车主为了逃避各种税费,千方百计不参加检验;四是长期在外地驻扎,无法回阜参加检验的车辆。据交警部门介绍,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属于国家法定检验,其目的就是检查机动车的主要技术状况,督促车主加强机动车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上路行驶安全。车辆不参加定期检验,安全性能无法保障,对于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来讲,这是一个安全隐患。 交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的月份内,参加定期检验,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时,机动车主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再需要其他证件。广大车主应该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到期当月,抓紧时间验车。针对本市在外省市使用的机动车不能回阜参加定期检验的(大型载客汽车除外),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办理委托代检手续,然后在所驻扎地进行检验。对于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根据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将被办理报废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粘贴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保险标志。对此,交警提醒,驾驶超期未检车辆上路属违法行为,车辆将被扣留。机动车不粘贴检验合格标志的,交警部门发现一次就要处罚一次,每次罚款为200元。据了解,我市交警将于近期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这种违法行为。市交警支队还决定,从即日起到2008年1月29日,对逾期未检车辆“补检”的,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