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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外引动物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外引动物疫情,根据《辽宁省外引动物管理规定》,阜新市动监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一、加强宣传。利用《阜新日报》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外引动物报批报验宣传,做到养殖场户和从事动物经营者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其积极主动配合动监部门工作,接受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外引动物报批报验工作力度。务必做到引前必须报批,经县以上动监部门批准后方可引入,并经过省设定的道口进入我市;引后及时报验,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观察21天以上,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三、落实区域管理责任制。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和村防疫员要切实落实区域管理责任,对未经审批或未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道口进入的动物,必须在24小时内发现并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如24小时内未发现外引动物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阜、彰两县要加强对福兴地和阿尔乡两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过往运输动物车辆要做好查证验物和消毒工作。要查验《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查看动物标识及动物健康状态。对种用、奶用牛羊还要查验布病、结核病检测报告。经检查合格的放行,对检查不合格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政府关于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动物管理的通告》,对从省外引入动物未申请报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道口进入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蔓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引入动物必须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对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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