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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在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娱乐演出庆典活动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9-23 13:47:00 来自:阜新日报 浏览: [特大||||繁体]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近期,全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由于在举行娱乐、演出、庆典活动时使用焰火、氢气球等礼庆用品发生意外的安全事故,造成了一系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在我市防止此类事故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决定对在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娱乐、演出、庆典活动加强安全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室内使用焰火等各种明火(包括冷焰火、热焰火、电子焰火、喷花、蜡烛等)用品,严禁在室外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二、严禁在室内使用氢气球等危险礼庆用品。
  三、严禁在室内使用易燃可燃织物进行装饰装修。
  四、严禁在此类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五、严禁在举办活动时超员。
  六、必须保证此类场所的疏散楼梯、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此类场所必须具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配齐灭火器材。
  市政府将组织安监、公安、质监、工商、文化、商业、消防等部门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治理,对发现问题的场所,要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改或取缔,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活动组织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类礼仪公司等,要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上述规定为活动提供场所的单位,无论是哪级部门和哪个单位,都要立即停业,马上整改。
  举报电话:0418—2280119、0418—6285052。
 

               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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