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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露天储煤场点领导小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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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7-24 15:59:00 来自:阜新日报 浏览: [特大|大|中|小|繁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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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露天储煤场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及主要出入口路段的环境管理,依法规范单位及个人在市辖区内的露天储煤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为确保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域及主要出入口路段储煤场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督促、检查、验收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依法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划定以下区域为煤炭蔡储区: (一)东起高孙路(东外环路)、西至化工街(玻璃园区路)、南起煤城路、北至六家子旱河所围成的区域; (二)东起塔新路、西至高孙路、南起阜矿铁铁路、北至细河所围成的区域; (三)在前两项所述区域以外的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和辽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所包括的区域; (四)北起阜蒙县阿金立交桥、南至大坝沟收费站公路沿线两侧; (五)南起阜蒙县东门、北至101国道公路沿线两侧; (六)南起四合大桥、北至四合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公路沿线两侧; (七)东起阜新经济开发区、西至清河门区的阜锦公路沿线两侧; (八)阜新境内101国道沿线两侧; (九)迎宾广场至四合高速公路人口处的公路(待建)沿线两侧; (十)新邱区转盘向北至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公路(待扩建)沿线两侧。 三、凡在禁储区内现有的露天经营性储煤场点,应当在8月10日之前自行撤销。逾期未自行撤销的,将由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四、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或者生活用煤需要,在禁储区内设置非经营性储煤场点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粉尘、烟尘、环境噪声、振动等污染,采取封闭、苫盖、喷淋以及降低振动、噪声等防治措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取缔。 五、对于在禁储区内储存煤炭的经营者,市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对应的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所储存的煤炭,恢复原状,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六、设立煤炭储运区。在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中,不在禁储区以内的区域为煤炭储运区。 七、在煤炭储运区内的储煤场点,应当依法办理环保审批、工商执照、煤炭经销、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在煤炭储运区内新设置、建设的煤炭储煤场点,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拒不办理或虽已办理审批手续,但不按审批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储煤场点一律依法取缔。 八、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清理整治露天储煤场点领导小组 20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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