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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阜新市环境保护局是阜新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负责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阜新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阜新市环境保护局内设办公室(法制科)、计划财务科、污染控制科(机动车尾气监管办公室)、开发管理科4个职能科室。下设阜新市环境监察局、阜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阜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阜新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阜新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办公室、阜新市环保局海州分局、阜新市环保局细河分局、阜新市环保局太平分局、阜新市环保局新邱分局、阜新市环保局清河门分局、阜新市环保局科技开发区分局十一个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具有职权执法资格,阜新市环境监察局及六个分局受阜新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阜新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各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和“三同时”的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全市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全市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受市政府委托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管理环境科研工作,指导建设环境保护及污染源治理的示范工程,促进废弃物的综合治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对阜、彰两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国内外、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全市环境保护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组织管理环境标志工作及外埠环境保护产品进入我市准销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其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阜新市环境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对我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依法负责对我市城区范围内污染介质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市辖区内排污费征收情况的稽查工作;监督检查农业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及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各环保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辖区内市属以下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负责核定辖区内市属以下单位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对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环保产业、环保产品及环保科技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属以下单位的排污者,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和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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