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 发布时间:2008-4-28 13:55:00 来自:公用事业与房产局 浏览: [特大|大|中|小|繁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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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说 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依据公用事业与房产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我局81项行政处罚内容进行了细化、分解,确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公用事业和住宅与房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根据我市情况,拟制具体办法以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工作;负责指导管网输水和用户的节约用水工作。(三)负责全市的房产管理,指导规范房产市场。(四)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督使用。(五)负责本市公用事业和住宅与房产业的行业管理。(六)负责本市房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建设宏观管理。(七)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八)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企业、房产中介服务业的资质审查。(九)负责全市公用事业与房产业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十)负责市区房屋大、中维修工作的计划和监督管理。(十一)拟制本市公用事业与房产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实施国家、省颁布的公用事业与房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6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处罚权7个方面,职权执法主体1个,为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执法内容81个,负责自来水、供热、煤气、公共交通、房产管理、房屋开发动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行政执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阜新市人民政府委托,并以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名义具体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局对本单位执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81条规定的7个方面的内容细化、分解,统一编制了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城市 节约 用水 管理 规定 辽宁省 城市节 约用水 管理实 施办法 第第 十十 七八 条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违反《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其中需要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了节约用水设施,但验收不合格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执法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节约用水设施虽经修正,但验收仍不合格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4000元罚款。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规定 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第 十十 九八 条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对违反《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其中需要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并处30-50元罚款。 单位或住户没有安装水表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在期限内未安装水表的,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或住户经工作人员做工作,仍不同意安装水表的, 责令立即安装,并处以40元罚款, 单位或住户拒不安装水表,情节恶劣的。 责令立即安装,处以50元罚款。并限制其用水量, 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3 城市 公共 交通 车船 乘坐 规则 第 十 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依据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拒绝乘运人员验票的; (二)使用伪造票、他人月票或者私换月票照片的。 不配合乘运人员验票的和初次使用伪造票、他人月票或者私换月票照片的 责令改正,并补交票款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拒绝乘运人员验票和多次使用伪造票、他人月票或者私换月票照片,并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并处所乘车票款20-30倍处罚 4 城市 公共 汽电 车客 运管 理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客运车辆的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一)多次不按照规定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营运,造成线路营运困难的; (二)由于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客运线路造成损失的; (三)由于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5 城市 公共 汽电 车客 运管 理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一)没有按照规定在营运线路和客运车辆内设置客运服务标志和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及禁烟标志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的 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由于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乘客,造成站点乘客拥堵,乘车环境混乱。 (二)在客运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没有安排乘客换乘其它车辆或后续车辆拒载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一)公共汽车经营者在客运经营中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客运车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或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发生故障车辆安排的换乘乘客,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4000-5000元罚款。 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6 城市 公共 汽电 车客 运管 理办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或电车架线杆等安全保护范围内停放其它车辆、设置摊点、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缆的; (二)覆盖、涂改、污损站牌,或将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1000元罚款。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0-3000元罚款。 (一)损坏设施、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情节严重的; (二)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 4000-5000元罚款。 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7 生活 饮用 水卫 生监 督管 理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并投放使用;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1万元罚款。 执法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供水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 (一)由于不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造成后果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并投放使用,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而且时间较长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8 城市 供水 水质 管理 规定 第 三 十 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供水单位不按规定制度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水质报表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1万元罚款。 执法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由于未制定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不能及时处理而产生不良影响 (二)责令改正后仍不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万元罚款。 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