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生育手续办理流程: (一)初次生育手续办理程序 1、凡户籍在我市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应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时间可自行安排,生育时进行生育登记。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薄、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的乡(镇、街)或拟落户地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1)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到女方户籍地免费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单》。 (2)一方为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母落户自由的原则,到似落户地免费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单》。 (3)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到男方户籍地办理免费《一孩生育登记单》。 (4)在我市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我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市生育并落户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育龄夫妇生育情况证明及公安部门户籍情况复印件,到拟落户地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5)在我市境内常住,但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我市的,不能在我市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二)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1、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要求再生育的,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2、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育龄夫妻指标申请经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育龄妇女怀孕后三个月内夫妻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持育龄妇女的妊娠诊断证明按以下程序到户籍地或拟落户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1)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2)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因,依据育龄夫妻的意愿到似落户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户籍不在本地的一方需持户籍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3)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级计生行政部门出具育龄夫妇生育情况证明或育龄夫妇批准再生育情况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情况复印件,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4)在我市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我市,另一方户籍在我省外市,要求在本市生育并落户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育龄夫妇生育情况证明或育龄夫妇批准再生育情况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情况复印件到似落户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3、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的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程序填报《再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逐级上报到市计生委宣教政法科,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怀孕。并按第六条规定程序到户籍地或拟落户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4、《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两年内未怀孕者如需继续申请生育,可持原《生育指标申请表》到原生育手续审批机关办理二、多孩转标手续,乡(镇、街)经审查后签字加盖公章并统一每半年到县(区)计生局审查盖章一次,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