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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科服务内容
发布时间:2007-9-29 14:05:00 来自:劳动局 浏览: [特大||||繁体]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机构: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程序:
  1、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委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5、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0日。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反馈: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协议书和仲裁决定书要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和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阜劳社发〔2007〕18号)文件规定执行。(附后)
  目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不能进行在线办理

  关于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直各局(行业办公室)、中省属各企业:
为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企业用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和《阜新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实行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自2007年4月1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各类用人单位核发《劳动合同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用于记载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劳动合同的动态情况,实行劳动合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首次与录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手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手册》。中省属企业(包括阜新矿区多种经营总公司所属企业)及市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手册》;县(区)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手册》。
  二、核发《手册》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财务报表和上月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名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手册》的使用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手册》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手册》上登记劳动合同签订人数的变动情况。
  2、用人单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时,应提供《手册》和劳动合同文本。
  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非法用工,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或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4、用人单位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出示《手册》。
  5、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基数和缴费额时,要以《手册》记载的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作为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不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手册》,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或给与处罚。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或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时,要以《手册》记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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