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类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和补助标准 |
| 发布时间:2007-9-28 13:14:00 来自:民政局 浏览: [特大|大|中|小|繁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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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乡老复员军人执行标准: 属地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4.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执行标准:(单位:元/年)
6.入朝民兵、民工执行标准:168元/月 7.农村老党员执行标准: 抗日战争前(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 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每人每年补贴600元(50元/月)。 8.义务兵优待执行标准: 城镇义务兵家庭每年优待金5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9.进藏义务兵优待执行标准: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发给;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发给。 10.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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